好文记录:被执行人违法违规的情况下, 如何申请恢复执行
(一)怠于提出执行异议
当被执行人在另案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时,出于种种原因,被执行人往往怠于提出执行异议。这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申字第243号,《深圳市百富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联电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明确,申请执行人作为案外人的债权人代位提起案外人异议时,执行法院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对执行标的的真实权属和能否执行的问题从实体上作出最终裁判。如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二)规避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如在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恶意诉讼的情形,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恢复执行。
(三)违规消费
《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第150条规定“150-5-1对被执行人的制裁。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浪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拘留、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在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无论在终结本次执行之前还是之后,都要密切留意被执行人的动向,如有违反限制浪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并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