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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小报

好文记录:新发现财产或债权执行规定

时间:2022-12-10 19:06:29

好文记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申请恢复执行


(一)新发现财产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后简称为《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这种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大家都比较熟悉,也容易操作,只要新发现的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执行法院一般都同意恢复执行。在这里就不过多阐述。


(二)原不可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这里的财产一般指的是不动产、特殊动产或土地使用权。


有人会说,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那么该财产应该退还给被执行人。但在司法实务中,处理方式与该条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执行法院终本前,一般会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不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这时候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一定要坚决地说不同意,并说到期前会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一般就不会解除查封、扣押,不会退还给被执行人。


作为申请执行人,要保持密切关注该财产的状况,定期向执行法院了解是否可以重新启动财产处理程序,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是特殊动产,如车辆,要及时了解执行法院或其他部门是否实际扣押到该车辆;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该车辆,一定要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或直接报警,扣押该车辆,并申请恢复执行。


另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五条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处理条件时,要及时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申请恢复执行。


(三)新发现的债权

新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可供执行的债权或可供执行的债权之前未到期现已到期时,应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法院会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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