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债务执行人 潘子,现在我正坐在车上,今天聊了不少外地债权人,都没什么特色,有个浦东的案子,我觉得比较有意思。难度比较大,但是这不就是我存在的意义吗?下面是刚刚那位债权人陈述的被执行人也就是老赖的原话:
“失信+限高有什么可怕的?我不待在这个城市不就可以了吗?反正我所谓的前妻那里还有两栋价值1个多亿的别墅。看到我们家楼下那辆迈巴赫了吗?w12的哦!可是也不在我名下,拿我怎么办?你都关了我两次了,每次也就15天,你知道吗?我15天在里面过的一点不比外面差,别人都叫我老板,我一年当中还有11个月是绝对自由的。你个傻吊!”
这就是我为什么深夜出动的原因,我要去我的委托人那里了解一下基本情况,以做出相应的策略,因为这个人已经找不到了,几百万,欠了五年了啊!人家光前妻名下的两套房子就过亿了。大家说说气不气?
其实,来之前我就知道该怎么办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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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此机会给大家伙儿普及一下:
那就是宣告绝对死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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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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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的期间。
(1)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就可申请宣告其死亡。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等。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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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以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仍无音讯的,法院应作出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判决。
(4)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5)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后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大体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婚姻关系消灭,个人财产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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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复活程序:
当然,我相信全天下的债权人都是质朴的,虽然心里很想弄死你,就这个浦东的,纯粹典型的老赖。但是只要你还钱,其实还是可以活过来的。难道生命不美丽吗?有人说,可以换个身份再活着!
我怼曰:你恐怕是港剧看多了吧?
死亡宣告的撤销:
民法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